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使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有关建筑和装修材料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目前,各地已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鉴于这项工作与以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有较大区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摸索经验,经研究,我司决定在今后半年内重点联系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辽宁等地,深入了解这些地区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希望这些地区在今年年底以前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检测机构的条件,建立并认可检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环境质量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等。
今年年底(12月15日)前,请以上地区就工作开展情况向我司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本地区检测机构设立和分布情况,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非建设系统的检测机构及所占的比例、检测收费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措施、如何处理环境质量验收与备案的关系、以及与有关部门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中的关系协调情况等,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的,也可将情况报我司。
我司将于8月下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于11月中旬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各地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